皮尔士关于象征符号的论述中说道:记号具有代表对象的意义,没有相似性和存在性的关联,二者关系具有任意性或只按照人为规则约定。
个人感觉,任意性和按照人为规则约定这两种关系不应该并列陈述的,或者说二者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认识。一定的文化领域是一种记号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为记号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滋生土壤。领域涵盖范围有大小之分,大至整个世界、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民俗部落,不同范围的文化领域都可能产生属于本领域的记号,而且记号所指是一种人为规定并且逐渐形成的文化认同,因此对其的基本认识是确定的、一致的,不同仅体现在因个人所处情境及其具有的知识背景而产生的理解层次与方向上的不同,这也是任意性所在。把记号所指比喻为一颗大树,树干总是那一个树干,这是树之所以成为树的根基所在,由不得任意与随意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错落有致的枝叶方向与高低层次。
而对于不属于这个文化领域的人说,树干的同一和枝叶的任意对他来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树干都看不到,遑论枝叶。
有一个小例子,不知道恰不恰当。一次中美排球比赛中国队胜利,一人讲:“中国队大胜美国队”,另一人讲“中国队大败美国队”,一老外不满了:“为什么胜与败都是你们胜?”。胜与败本是互斥意义的,此处却表达了同样的含义。这是中文语境下的约定俗成,自不能为老外所了解。